引言
本章重点
- 固定资产的定义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含义 | 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持有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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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条件 | 在符合资产定义的条件下,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
(二)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1.企业由于安全或环保的要求购入设备等,虽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有助于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的使用中获得未来经济利益或者获得更多的未来经济利益,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表明这些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企业应将其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如:飞机的引擎)
3.对于工业企业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施工企业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持有的管材等,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
但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
2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
成本项目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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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 购买价款 |
税 | 相关税费(包括:关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 |
费 | 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成本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
提示
①相关税费中不包括税法中规定的购进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固定资产原值中不包括员工培训费。
1.核算原则
不需要安装 | 需要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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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 ①购买时: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②安装时: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等③完工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
2.特殊情况的处理
(1)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即构成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资产中除固定资产外还包括其他资产,也应按类似方法予以处理。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提示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自己买料、自己盖房)
(1)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工程物资)
(2)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
(3)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残料价值(原材料)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其他应收款)后的差额:(盘盈:原理类似)
(4)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追溯调整),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会计估计变更:未来适用法)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与建造承包商签订建造合同: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入账价值=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安装设备支出+分摊的待摊支出
含义 | 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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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并非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等 |
分摊方法 | 企业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需分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应按下列公式进行分摊:①待摊支出分摊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100%②某工程应分配的待摊支出=某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和在安装设备支出合计×待摊支出分摊率 |
3.试运行销售的相关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相关处理原则如下:
基本原则 | (1)应当按照收入、存货等相关准则的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可能)(2)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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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说明 | (1)“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2)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
1.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将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2.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3.由于技术进步、法律要求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资产的弃置义务可能发生支出金额、预计弃置时点、折现率等变动,从而引起的预计负债变动,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1)对于预计负债的减少,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资产成本。如果预计负债的减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2)对于预计负债的增加,增加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按照上述原则调整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一旦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预计负债的所有后续变动应在发生时确认为损益。
4.一般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3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固定资产折旧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应计折旧额=原值-净残值-减值准备
(一)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提示
①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②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③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④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⑤替换使用的设备需要计提折旧。
⑥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按正常方式)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基本原则
(1)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3)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是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企业不能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因为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
2.折旧方法(共4种)
(1)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①定义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③注意事项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通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
3.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1)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1.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应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需要追溯调整)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资本化 |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其他相关资产的成本(例如,与生产产品相关的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计入相关产成品的成本);2.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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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化 |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更新改造期间不计提折旧。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改良、改扩建、更新改造)
1.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账面价值)
2.待更新改造等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3.企业在发生可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可能涉及替换固定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4.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其他相关资产的成本。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3)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间隔期间,照提折旧。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基本原则 | 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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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处理 | 1.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制造费用)2.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
会计分录 |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
4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资产处置损益影响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不影响营业利润。
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