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25-政府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概述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1.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2.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如通过接受捐赠业务取得的资产,很难取得历史成本)

3.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其会计要素不应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

1.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包括限定性净资产(时间限制、用途限制)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2.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收入、费用

其中:收入包括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编制会计报表附注。

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捐赠收入

(一)捐赠收入的概念

1.对于捐赠收入,应按照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按照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1)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确认的相关捐赠收入为限定性捐赠收入;

(2)如果捐赠方对捐赠的使用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确认的相关捐赠收入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2.其他说明

(1)应当区分捐赠与捐赠承诺

①捐赠承诺:是指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

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2)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其接受的劳务捐赠,不应予以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二)捐赠收入金额的确定

确认原则

资产类别 确定原则
现金资产 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非现金资产 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①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②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收入的核算

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

​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需要返还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2.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

3.期末,分别结转余额(结转后捐赠收入无余额)

4.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

5.期末,分别结转余额(结转后捐赠收入无余额)

二、受托代理业务

(一)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

提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在此业务活动过程中只是起“中介作用”,没有权力改变上述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二)受托代理业务的界定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有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或者虽然无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

1.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即产生了向具体受益人转赠或转交资产的现时义务,不会导致自身净资产的增加。

2.民间非营利组织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发起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没有权力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力改变资产的用途。

3.委托人已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人个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包括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

(三)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会计处理略

三、业务活动成本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某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净资产

(一)净资产的分类

按照是否受到限制,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二)注册资金的核算

基本原则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间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
注册资金的使用 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 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
没有受到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 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相关说明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属于自愿采取的登记事项变更并不引起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三)期末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

(四)期末非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

(五)净资产的重分类(双向重分类)

1.基本原则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

2.具体处理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区分限制解除的不同情况,确定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

(1)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使用该项资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2)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该特定日期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3)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置用途限制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使用时按照实际用于规定用途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其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仅设置用途限制的:

①应当自取得该资产开始,按照计提折旧或计提摊销的金额,分期将相关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②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应当将尚未重分类的相关限定性净资产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4)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用于特定用途,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用于规定用途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其中:

①要求在收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后的某个特定时期之内将该项资产用于特定用途的,应当在该规定时期内,对相关限定性净资产金额按期平均分摊,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②要求在收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后的某个特定日期之后将该项资产用于特定用途的,应当在特定日期之后,自资产用于规定用途开始,在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内,对相关限定性净资产金额按期平均分摊,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③与限定性净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或计提摊销。

(5)对于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对限定性净资产所设置限制的,应当在撤销时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提示

有些情况下,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会对以前期间未设置限制的资产增加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


文章作者: Gustavo
版权声明: 本博客所有文章除特別声明外,均采用 CC BY-NC 4.0 许可协议。转载请注明来源 Gustavo !
评论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