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章重点
- 垄断者的边际收益
- 垄断者的利润
- 遏制垄断和寡头的手段
垄断企业
如果一个企业是其产品唯一的卖者,而且其产品并没有相近的替代品,那么这个企业就是一个垄断企业。垄断产生的基本原因是进入壁垒:垄断企业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而进入壁垒又有三个主要形成原因:
- 垄断资源 :生产所需要的关键资源由单个企业所拥有;
- 政府管制 :政府给予单个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物品或服务的权利;
- 生产流程 :某个企业能以低于大量企业的成本生产产品。
政府创造的垄断
政府给予一个人或一个企业排他性地出售某种物品或服务的权利
自然垄断
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服务时,这个行业就存在自然垄断。当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图中表示有规模经济的企业的平均总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生产任何数量的产品。这就是说,在既定的产量下,企业的数量越多,每个企业的产量越少,平均总成本越高。
垄断与竞争
竞争企业出售有许多完全替代品(该市场上所有其他企业的产品)的产品,所以,任何一个企业所面临的需求曲线都是完全富有弹性的。垄断企业是其市场上的唯一卖者,所以,它的需求曲线就是市场需求曲线。这样,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会由于所有的正常原因而向右下方倾斜,如图所示。如果垄断企业提高其物品价格,消费者就会少买这种物品。换个角度看,如果垄断企业减少它生产并销售的产量,其产品价格就会上升。
市场需求曲线限制了垄断者通过其市场势力获得利润的能力,市场需求曲线描述了垄断企业所能得到的价格和产量的组合。通过调整所生产的数量(或者同样地,调整所收取的价格),垄断者可以选择需求曲线上的任意一点,但它不能选择需求曲线外的一点。
垄断者的边际收益
垄断者的边际收益总是小于其物品的价格 。它的边际收益与竞争企业大不相同。当垄断者增加它销售的数量时,这对总收益( P × Q )有两种效应:
● 产量效应 :销售的数量增多了,即 Q 增大,从而可能增加总收益。
● 价格效应 :价格下降了,即 P 降低,从而可能减少总收益。
由于竞争企业在市场价格时可以销售它想销售的任何数量,所以没有价格效应。当竞争企业增加一单位产量时,它得到该单位所对应的市场价格,而且,它不会减少已经销售产品的收益。这就是说,由于竞争企业是价格接受者,所以它的边际收益等于其物品的价格。与此相比,当一个垄断者增加一单位产量时,它就必须降低对所销售的每一单位产品收取的价格,而且,这种价格下降减少了它已经卖出的各单位的收益。因此,垄断者的边际收益小于其价格。
垄断者利润最大化
垄断者的利润最大化产量是由边际收益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决定的,垄断企业选择了使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产量之后,就可以用需求曲线找出为销售该产量它能收取的最高价格。在竞争市场上,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在垄断市场上,价格大于边际成本 。
垄断企业是价格制定者,而不是价格接受者。问这种企业在任意一个既定价格下生产多少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垄断企业在选择供给量的同时确定价格。
垄断的无效率
垄断者利润最大化的产量水平低于使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最大化的产量水平。这就是说,当垄断者收取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时,一些对物品评价大于其生产成本的消费者不再购买这种物品。因此,垄断会引起无谓损失(与税收的无谓损失类似)。
价格歧视
垄断者通常可以通过根据买者的支付意愿对同一种物品收取不同的价格来增加利润。这种价格歧视的做法可以通过使一些本来不想购买的消费者购买物品从而增加经济福利。在完全价格歧视的极端情况下,垄断的无谓损失完全消除了,而且,市场上所有剩余都归垄断生产者。在更一般的情况下,当价格歧视不完全时,与单一垄断价格相比,它会增加或减少福利。
但是某些市场势力会阻止企业实行价格歧视 。其中一种力量是 套利 ,套利是指在一个市场上以低价购买一种物品,而在另一个市场上以高价出售,以便从价格差中获利的过程
遏制垄断
决策者可以用四种方式对垄断行为的无效率做出反应:用反托拉斯法使行业更具竞争性;管制垄断者收取的价格;把垄断者变为政府经营的企业;或者,如果与政策不可避免的不完善性相比,市场失灵的程度相对要小,政府可以选择不作为。
反托拉斯法是旨在遏制垄断势力的法律集成。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反托拉斯法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了这个法案,以减少当时被认为主宰经济的大而强的“托拉斯”的市场势力。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加强了政府的权力,并使私人对此类案件的诉讼合法化。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指出的,反托拉斯法是“一部全面的经济自由宪章,其目的在于维护作为贸易规则的自由和不受干预的竞争”。反托拉斯法给予政府促进竞争的各种方式。首先,这些法律允许政府阻止合并。其次,这些法律还允许政府分拆公司。例如,政府在1984年把大型通信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分拆为八个较小的公司。最后,反托拉斯法禁止公司以使市场竞争性减弱的方法协调它们的活动。
价格进行管制,政府机构不允许这些公司随意定价,例如自来水和电力公司。
公有制,政府不是管制由私人企业经营的自然垄断企业,而是自己经营自然垄断企业。经济学家对自然垄断私有化的偏爱通常大于公有制。关键问题是企业的所有权如何影响生产成本。只要私人所有者能以高利润的形式得到部分利益,他们就会有成本最小化的激励。如果企业管理者在压低成本上不成功,企业所有者就会解雇他们。与此相反,如果经营垄断企业的政府官员做不好工作,损失者是顾客和纳税人,他们只有求助于政治制度。官员有可能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并企图阻止降低成本的改革。
不作为,政府通常最好不要设法去纠正垄断定价的无效率
不完全竞争市场
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一种类型是寡头,寡头是只有少数几个卖者的市场,每个卖者都提供与其他企业相似或相同的产品。经济学家用统计学上所说的 集中率 衡量少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集中率是四家最大的企业在市场总产量中的百分比。
不完全竞争市场的第二种类型称为垄断竞争,它描述一个有许多出售相似但不相同产品的企业的市场结构。在垄断竞争的市场上,每家企业都垄断着自己生产的产品,但许多其他企业也生相似但不相同的产品来争夺同样的顾客。垄断竞争描述了具有以下特征的市场:
- 许多卖者 :有许多企业争夺相同的顾客群体。
- 产品存在 差别:每个企业生产的一种产品至少与其他企业生产的这种产品略有不同。因此每个企业不是价格接受者,而是面临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
- 自由进入和退出 :企业可以无限制地进入或退出一个市场。因此,市场上企业的数量要一直调整到经济利润为零时为止。
垄断竞争市场的特点
垄断竞争市场有三个特点:许多企业、有差别的产品和自由进入。
垄断市场下的均衡
垄断竞争市场的长期均衡在两个相关的方面不同于完全竞争市场。第一,垄断竞争市场上的每个企业有过剩生产能力。也就是说,它在平均总成本曲线向右下方倾斜的部分运营。第二,每个企业都收取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
垄断竞争与完全竞争
垄断竞争没有完全竞争的所有合意的特点,存在由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加成引起的垄断的标准无谓损失。此外,企业的数量(以及产品的种类)可能过多或过少。实际中,决策者纠正这些无效率的能力是有限的。
垄断的产品竞争
垄断竞争中固有的产品差别使企业使用广告与品牌。广告与品牌的批评者认为,企业用广告操纵了消费者的爱好,并减少了竞争;广告与品牌的辩护者则认为,企业用广告和品牌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并使价格和产品质量上的竞争更为激烈。
寡头是如何影响市场
寡头通过形成一个卡特尔并像垄断者一样行事以使自己的总利润最大化。但如果寡头独立地做出产量决策,结果是产量大于垄断产量,价格低于垄断价格。在寡头市场上企业数量越多,产量和价格越接近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水平。
寡头的囚徒困境
垄断结果对寡头整体来讲是理性的,但每个寡头都有违背协议的激励。正如利己使囚徒困境中的囚犯坦白一样,利己也使寡头难以维持低产量、高价格和垄断利润的合作性结果。囚徒困境的逻辑适用于许多情况,包括军备竞赛、公共资源问题和寡头。
政府干预市场
决策者用反托拉斯法来防止寡头从事减少竞争的行为。这些法律的适用性是有争议的,因为有些看来可能减少竞争的行为实际上可能有合理的经营目的。
转售价格维持。设想超级电子公司以100美元的价格把蓝光光盘播放机卖给零售商。如果超级电子公司要求零售商向顾客收取150美元,就可以认为该公司进行转售价格维持。任何一个收取价格低于150美元的零售商都违背了它与超级电子公司之间的合约。乍一看,转售价格维持似乎是反竞争的,从而对社会是不利的。正如卡特尔成员间的协议一样,它禁止零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由于这一原因,法庭往往认为转售价格维持违背了反托拉斯法。
但一些经济学家根据两个理由为转售价格维持辩护。
第一,他们否认这种做法是为了减少竞争。如果超级电子公司有任何市场势力,它可以通过批发价格而不是转售价格维持来实施这种力量。此外,并没有什么激励使超级电子公司控制其零售商之间的竞争。实际上,由于一个零售商卡特尔出售的数量低于一群竞争的零售商出售的数量,因此,如果零售商是一个卡特尔,超级电子公司的状况会变坏。
第二,经济学家认为,转售价格维持有合理的目标。超级电子公司可能希望它的零售商向顾客提供令人赏心悦目的展示间和知识丰富的销售人员队伍。但如果没有转售价格维持,一些顾客就会通过某家商店了解蓝光播放机的特点,然后在不提供这些服务的折扣零售店中购买。在某种程度上,良好的服务是出售超级电子公司产品的零售商们的公共物品。当一个人提供了一种公共物品时,其他人可以不付费就享用。在这种情况下,折扣零售商将搭其他零售商提供的服务便车,这就使服务低于合意的水平。转售价格维持是超级电子公司解决这种搭便车问题的一种方法。转售价格维持的例子阐明了一个重要的原则: 看起来减少竞争的经营做法实际上可能有其合理的目的 。这个原则使反托拉斯法的适用变得更为困难。那些负责实施这些法律的经济学家、律师和法官必须确定,公共政策应该禁止哪一类抑制竞争并减少经济福利的行为。这项工作通常并不容易。
掠夺性定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通常用这种力量把价格提高到竞争性水平之上。但对于有市场势力的企业收取的价格太低的情况,决策者是否应该予以关注,这个问题是关于反托拉斯政策的另一种争论的焦点。
设想一个名为Coyote的大航空公司垄断了一些航线。随后,Roadrunner公司进入,并夺走了20%的市场,留给Coyote航空公司80%的市场。为了应对这种竞争,Coyote开始大幅度降低自己的收费。一些反托拉斯分析家认为,Coyote的行为可能是反竞争的:降价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把Roadrunner赶出市场,以便Coyote可以重新恢复它的垄断地位,然后再提高价格。这种行为称为 掠夺性定价 。尽管掠夺性定价是反托拉斯诉讼中的一种普遍说法,但一些经济学家怀疑这种观点,并认为,掠夺性定价是不太可能,甚至根本不可能获利的经营策略。为什么呢?对于一场要赶走竞争对手的价格战而言,价格必须低于成本。但如果Coyote开始以亏损状态来出售廉价机票,它就最好准备多飞几次航班,因为低票价将吸引更多顾客。同时,Roadrunner也可以通过减少航班来对Coyote的掠夺性定价做出反应。结果, Coyote最后承担了80%以上的亏损,使Roadrunner处于较好状况并能继续在价格战中生存。正如老式的Roadrunner-Coyote漫画所描述的一样,掠夺者遭受的苦难大于被掠夺者。
搭售,有争议的经营做法的第三个例子是搭售,例如将一款销售好的产品绑定另一款销售不怎么好的产品上,迫使市场强制接受。之所以会有这种现象,可能是因为它是价格歧视的一种,通过收取接近于买者总支付意愿的联合价格而增加利润。